城市商报最近报导了一个奇葩的理赔案例: 伤者未获得到赔款,多次向肇事者讨要无果之后,不得已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而法院最终判保险公司再赔一次,将赔款给伤者。
案件结果引争议1
让我们来看下整个事件:
张某驾驶车辆转弯时碰倒行人王某,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虽支付了王某医疗费,但误工、护理费用等未予支付。王某将张某告上法院,法院裁定张某事故责任认定准确,应再支付王某7500元误工费。
事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将赔款交予张某,但张某仍未向王某支付误工费,王某追讨无果,只能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而法院宣判保险公司将张某未支付赔款赔付王某,期间保险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件中,保险公司已根据其投保的交强险、第三方责任险相关约定进行理赔,因何要再赔一次?相信大部分业内人士对此忿忿不平,保险公司快速理赔合理合规,被保人未将赔款给到伤者关保险公司什么事,凭啥什么责任都往保险公司身上推。
交强险、第三方责任险应赔给谁 1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可见,在存在第三者受到来自被保险人伤害的时候,第三者才是该笔赔款的获得者。张某未按判决支付误工费,保险人在此情况下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二次赔款并非无理取闹不讲情面,而保险公司也可在赔付王某误工费后向张某追讨已支付的赔款。
责任险理赔,保险公司难管控0
保险公司理赔也没啥要为难人的,只是上述案件暴露出了其业内风险管控的不足。责任险针对第三方伤害的理赔多偏向于事后,即由被保人先行垫付后凭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像案件中张某的情况,判决书作为理赔材料,保险公司仅能据此核定理赔金额认定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却无法获知张某是否如数将款项支付王某,若被保人有心欺瞒,在难以联系到第三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陷入被动状态。
保险公司可在理赔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现场理赔,或主动跟随被保人与第三者进行情况了解,根据双方协调后意见,进行合理理赔,在理赔后主动与第三方取得联系,确保款项支付成功。
保险行业也应出台相应规章制度约束被保人行为,并对保险公司相关理赔进行监督,确保理赔合法合规,杜绝被保人恶意拒赔,减少保险公司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