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8月1日讯 (通讯员 汤天维 冒瑶瑶 扬子晚报记者 于英杰)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而且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都不赔偿?其实未必。如东的薛先生为避让其他车辆急打方向,撞到路边树木及路牌,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交警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确定他的血液中乙醇成分为8.9mg/100ml。事后,保险公司以他饮酒驾车违背免责条款为由拒赔。薛先生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日前,如东县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薛先生虽然酒后开车,但酒精含量未达20mg/100ml的法定“酒驾”标准,依法裁定保险公司支付4.3万理赔款。
【案情】
酒后次日开车发生单方事故
保险公司以酒驾为由拒赔
去年1月10日,如东市民薛先生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为私家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189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间自2014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2014年4月13日晚,薛先生在家吃饭时小酌了一杯白酒。第二天早晨9点半左右,他照常驾车出行,行驶至掘港镇西环路某路口时,遇有其他车辆在该路口穿行,为避让其他车辆而向右打方向,并紧急制动向前行驶,结果直接撞上了路东侧树木及路牌,导致轿车局部受损,路边两棵树木及一个路牌损坏。如东县交巡警大队及时出警,在薛先生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具体含量为8.9mg/100ml血液。同时,交警认定薛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4年5月,薛先生赔偿了路边绿化损失2890元,支付车辆修理费40224元,两项合计43114元。随后,薛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其饮酒驾驶为由,拒绝理赔。为讨要说法,薛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判决】
虽饮酒但不属法定“酒驾”情形
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注意到,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争议,争议的最大焦点就是,被告保险公司能否依据“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责任免除条款,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围绕这个焦点,法庭重点对原告薛先生是否属于酒驾进行举证质证。
在法庭上,薛先生提交了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鉴定室理化鉴定意见书,证明自己当时血液酒精浓度为8.9mg/100ml血液,并未达到20mg/100ml的饮酒驾驶标准,不能认定为“酒驾”。保险公司对此表示,既然检测出了酒精,那就表明会影响薛先生的应急反应能力,薛先生违背了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不应获得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关于“驾驶人饮酒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条款,并未对饮酒情形作出特定的定性、定量以及时间规定。
根据公安部提出、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该案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对原告薛先生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虽然检出乙醇成分,但其含量仅为8.9mg/100ml,结合交警询问笔录中薛先生所作“当天没有喝酒,应该在前一天晚上喝了一小杯白酒……”的陈述,以及本起事故发生的时间,不能认定薛先生属于法定的“酒驾”情形。据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薛先生保险金431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