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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欠缴车险保费 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获支持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5/8/9 15:34:29  点击:1599

  案情介绍

  疏勒县某运输公司从2014年3月12日至2015年6月6日向保险公司投保14辆机动车商业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将保险单签发后,疏勒县某运输公司一直未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欠缴保险费152325.74元。经保险公司多次催收无果,2015年7月,保险公司遂将疏勒县某运输公司诉至疏勒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疏勒县某运输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被告疏勒县某运输公司将所属的14辆机动车向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且保险公司已向疏勒县某运输公司签发了有关保险单及保险凭证,故保险公司要求疏勒县某运输公司交付保险费152325.74元之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对于疏勒县某运输公司辩称的因车辆发生事故后的理赔款未支付,故不应给付保险费的理由,因理赔事宜与本案并无关联性,双方可另案处理。对于疏勒县某运输公司辩称未返还保险业务费的理由,因返还保险业务费的前提条件是被告足额支付保险费,且被告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

  法官建议

  为减少欠缴保险费带来的讼争和杜绝法律风险,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对保险承保应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制度,避免投保人赖账不缴或欠缴保费。如确实基于某种客观情况产生应收保费而投保人又不缴或欠缴保险费的,应依照约定及时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二,对投保人欠缴财险保费情况最好在保险有效期内主张权利。

  第三,如已经发现投保人赖账不缴保险费,保险公司一定要书面通知,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保存备案,如在今后可能产生诉讼将是有效的催收证据。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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