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富富余3号两全保险。之后,石某逮野鸡时意外死亡。石某父母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无奈,诉至法院。8月17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1600元及应分红利。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夜石某乘坐其哥的摩托车到野外逮野鸡,摔伤头部,其村医生疑是颅内出血,给其注射了一针呼吸兴奋剂,后石某死亡。
2012 年2月8日石某投保了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富富余3号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10800元,采取了一次性交费方式,交费10000元,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被保险人石某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其中富富余3号两全保险(分红型)的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法院认为,石某由于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本案中石某是一次性交费,其交费年度是一年。石某的父母应得到意外身故保险金为21600元加上应分红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周口市太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