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业霞) 新疆温宿一男子艾海提为保证自己的贷款得到清偿,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其遇车祸死亡后,艾海提的家人向温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保险代位赔偿纠纷。
2012年12月18日,艾海提向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86000元,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宿县支公司参加意外险。2013年6月2日,艾海提因交通事故死亡。艾海提死亡后,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其家人将其贷款及利息偿还给了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当其家人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宿县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该保险公司以艾海提因喝酒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死亡,根据意外伤害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被保险人因喝酒、吸毒、服用违禁药物等原因导致意外受伤、死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温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合同。艾海提家人提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宿县支公司按保险合同承担8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是对于原告要求承担利息的诉求,因未向法庭出示明确的证据证明,因法院不予以支持。保险公司辩称不属于意外伤亡,温宿县人民法院认为艾海提并不是喝酒中毒死亡,而是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属于意外事故,因此不采纳保险公司的辩护意见,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8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