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垫付医疗费,向保险公司索赔,法院会支持吗?2015年8月份,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的索赔请求。
2014年12月8日下午,蔡某驾驶其小型客车与王某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蔡某将王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垫付部分医疗费。后王某将蔡某与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长安区法院要求赔偿。因当时王某所诉不含蔡某为其垫付的医疗费,因此长安区法院只在审理查明部分予以说明:此垫付款应由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亦表示同意。后保险公司在赔付蔡某该笔垫付款时以非医保用药和自费用药为由扣除一万余元。蔡某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但因各执己见,互不让步,一直没有结果。蔡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剩余一万余元垫付款。
长安区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范围内对伤者及其他损失进行赔付。该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蔡某所垫付的款项已在之前案件中进行确认,现保险公司拒绝给付蔡某所垫付款项属不当得利。保险公司辩称给付蔡某垫付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和自费用药,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长安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索赔请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蔡某垫付的医疗费一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