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把车停在一家店铺门口,不料店铺突然失火,他的车被烧得只剩钢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火灾不在保险范围内、需向责任人索赔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朱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没道理,将其诉至法院。8月26日,仙居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支付朱先生保险金2.9万余元。
2014年4月30日,朱先生开着一辆小面包车到仙居县白塔镇新大街办事。他将车停在附近的一家店铺门口,当天上午11点左右,该店铺突然发生火灾,不仅烧毁了屋内的服装、电器、家具等物品,还殃及到了朱先生的面包车。
等到消防员扑灭大火,朱先生面包车已只剩钢架,他当即通知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到现场查验,但被拒绝。
事后,仙居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可以排除人为纵火、外来火种等引发火灾可能。
朱先生的面包车是2012年5月花了4.1万元购买的,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他认为,按照保险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应由保险公司赔偿。2015年3月,将保险公司诉至仙居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1万元。
在庭审时,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由火灾引起,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有明确责任人,应当向责任人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二项明确约定,火灾属于车辆损失险的理赔范围,而且,其他条款亦没有明确规定需先行向责任人索赔。因此,对保险公司称火灾不在保险范围内、需向责任人索赔的辩解,不予支持。涉案车辆保险价为31230元,依据保险条款约定计算,折旧金额为2085.5元。最终,仙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支付朱先生保险金2914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