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7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6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4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70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4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1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酒后驾车出事故 免责条款未告知保险判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5/9/28 13:49:36  点击:1618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张桂华)2015925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阚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此为免责事由拒赔,但阚某系委托4S店代办保险,其未曾收到保险合同,不知该免责条款的存在,保险公司亦未曾提示说明,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依约支付赔偿款。

20141117日,阚某在驻马店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购买小型客车一辆,该4S店为阚某代办了车辆保险等手续。阚某作为被保险人,所购客车为被保险机动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公司给付阚某机动车辆保险证及2015强制保险标志,保险期限自20141118日零时至20151117日二十四时止。2015221日,阚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及车辆受损。阚某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公司认为阚某酒后驾驶肇事属于免责事由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阚某与被告天安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且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在保险限额内,故被告应依约支付赔偿款。关于被告的拒赔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阚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但阚某购车时是由4S店代为办理保险,投保人为该汽车销售公司,且汽车销售公司给付原告的机动车辆保险证和2015强制保险标志上均没有显示相关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车辆投保时的相关凭证证明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应认定该免责条款并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赔偿阚某损失。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明知车辆未年检仍承保 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支持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