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奔”维修费近40万元,保险公司称已超过实际车价,不能全赔———
车辆受损理赔,车价怎么算?
中国江苏网9月28日讯 杨某的“大奔”发生车祸,花去维修费、鉴定费等39.9万余元,保险公司用保险合同上的“新车购置价”扣去折扣,称该车的实际车价只有33万元,只能赔这么多。因双方对车价的计算方法不同,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杨某诉至法院。日前,新北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保险公司计算有误,应全额理赔。
2012年,杨某花48万元买了辆奔驰轿车。今年1月4日,该车在沪蓉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严重受损。事发后,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因双方对定损价格争议很大,保险公司迟迟不来拆检定损。在等待2个月后,为防止损失扩大,杨某只得请公估机构定损。3月10日,公估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车损评估价为379842元,用去评估费18990元。此后,杨某找到有资质的修理厂维修,共花去修理费、评估费、施救费等共399692元。
车子修好后,保险公司仍拒绝理赔,杨某诉至新北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该车的实际价值只有33万元。其计算方法是:412200(保险单上的“新车购置价”,也是车损险的保险金额)-412200元×0.6%(约定的月折旧率)×33(已使用33个月),得出的价格是330584元。这个价格远远低于维修费用。他们还要求参照二手车的市场价对这辆大奔在事故发生时的价格进行鉴定,并指出根据网上二手车报价,购买月份、使用时间、车型和事故车辆一致的,二手车价格为32万元至34万元。
对于这一计算方法,杨某不能接受:她的车买了48万余元,购置税49300元,新车购置价应为53万余元,凭什么降成了412200元?就算要以此计算,那也只能扣除保险合同签定以来的8个月折旧。
保险公司称,412200元是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新车购置价,他们也是按照这个价格收取保费的。但杨某称,新车购置价是一个事实,不可能由双方约定,保单中的新车购置价并不是车辆新车购买的价格,而仅是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的车辆价值。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杨某及时报案,但保险公司未对受损车辆核定损失,协商确定修理费用和项目,杨某找到具有鉴定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书真实合法有效,应予认定;至于保险公司抗辩对鉴定价格有异议,现车辆已修复,其又不能提供对修理清单不认可的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车辆经计算实际价值只有330584元,应推定全损并在该范围内支付保险金的理由,因该车已修理完毕,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杨某提供的证据证实该车新车购买价格为48万元,投保时按照实际价值412200元进行投保,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也是412200元,维修金额并未超出该限额,故保险公司应在该范围内予以赔付。
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请。
芮伟芬 邹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