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一脚落地,客车启动导致乘客摔倒在地上受伤,这时算车上的乘客还是算车外的第三者呢?近日綦江区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这个应算是车上的乘客,该车方赔。如是在车下,就该保险公司赔。
2014年10月30日晚上7时许,赵师傅驾驶一辆中型客车从綦江城区往三江行驶,行至三江移动通信路段时停车,45岁的李女士准备下车,一只脚在地,另一只脚尚在车上时,客车启动,李女士摔倒在地上受伤。经诊断,她全身多处骨折,住院费用由赵师傅所在的客运公司垫付。
事后交巡警认定,赵师傅在车门未关好时就行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以李女士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他们认为,在发生事故的瞬间,李女士应属于车上人员。
李女士将客运公司及保险公司告到綦江区法院,索赔9.4万余元。李女士称,不管怎么说,她是在下车时受的伤,保险公司和客运公司总有一家该赔。
法院审理认为,赵师傅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在车门未关好时行车致李女士受伤,有重大过错,客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保险公司来说,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都是针对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而当时李女士尚未完全脱离客车,所以不能认定是事故车辆的第三者。所以,李女士的损失不应由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法院一审判定由客运公司赔偿李女士续医费、残疾赔偿金8.2万余元。
律师说法
是否适用第三者险要看情况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称,李女士下车时脚已经接触地面,才会在惯性的作用下摔倒。如果她的双脚落地,那么此时应该属于车下人员;如果一只脚落地,那么应该理解为还属于车上人员。
国内对于类似事故有不同的判例,有判保险公司担责的,也有判车方担责。但不管如何赔偿,法院一般会本着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原则作出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