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福建闽侯县法院受理一起癌症患者事故出院后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引起各保险公司的关注。林某某等四人的亲属林某甲身患癌症因车祸住院,伤愈出院后一段时间死亡。林某某等人起诉要求车主、保险公司等赔偿因林某甲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613143.7元。经司法鉴定,林某甲的主要死因为原发性肝癌,事故致颅脑损伤是死亡的次要原因,参与度为25%左右。一审法院认为,死者林某甲在事故发生前,虽有自身病变,但此病情当时并不影响其正常生活,也未引发住院、护理、误工等情况,原告住院治疗是因为此次交通事故所致,故因住院直接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住院误工费等,不应考虑事故的损伤参与度,而死亡赔偿金、出院后的误工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应按照死亡原因比例承担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原告损失合计218810.61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针对的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本案中,事故对死者林某甲的死亡参与度仅为25%,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按照死亡参与度比例赔偿损失更为合理。(来源:福建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