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碰撞可以说是最普通的—类交通事故。按照通常情况,如果—方负全责,则应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主理赔方,对维修费进行赔偿。可是,今年年初,济南市民王先生爱车被撞后,因认为车辆由于发生事故而造成贬值,遂起诉到法院,向事故责任方索要15600元车辆贬值费。
日前,这—案件在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其少见而引起了人们关注。
今年1月1日,济南市民王先生开车行驶至二环东路与北园高架路交叉路口时,一辆越野车沿着北园高架路由西向东急速驶来,与其驾驶的轿车追尾,造成车辆严重受损。
1月8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越野车的驾驶人张先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赔偿王先生维修费用21578元。
“不能光赔我维修费用就算完了,被撞的车肯定和以前不一样了,这块贬值的费用也得由对方赔偿。”责任认定后,王先生却认为,车辆被撞造成贬值,遂向责任人进行索赔。但由于未能与责任人张先生协商一致,王先生找了一家专业车损评估机构对自己的轿车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他的轿车被撞后贬值了15600元。
随后,王先生起诉到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9月2日,记者从法院获悉,此次“车辆贬值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开庭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材料,等待法院判决。
“车辆贬值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对于这一问题,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翟林芳表示,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并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文,“一方过错引起另一方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民事赔偿范畴。”
翟林芳认为,两车相撞后,无过错一方的车辆尽管修好后仍能使用,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在二手汽车交易市场上,维修过的车辆其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低。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事实。因此,无过错车主要求过错车主赔偿“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在法律上应被支持,支持贬值费符合法律公平之精神。
“针对车辆贬值进行索赔,这样的案件需要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车辆贬值进行鉴定,而法院也有义务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翟林芳说。
记者从省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中,各家保险公司均未设置针对车辆贬值进行理赔的险种,而车损险并没有覆盖该项内容,因此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车辆贬值费”。
“从事保险行业多年来,很少有客户咨询我关于车辆贬值方面的问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客服中心的刘经理介绍说,目前他们保险公司没有车辆贬值理赔项目,“如果当事一方索赔车辆贬值费,我想这部分费用得由事故责任车主自己承担。”
对于保险市场今后是否会设置车辆贬值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济南分公司的营销人员李经理分析说,随着车主维权意识的提高,当索赔“车辆贬值费”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不排除保险行业将增设新的险种来填补这一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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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王先生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车辆贬值费之前,历下区人民法院曾在去年也审理过此类案件。
2008年11月21日,省城市民刘洪钧(化名)开车沿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山东大学过街天桥下时,被另一辆轿车追尾。同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追尾的车辆司机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刘洪钧的轿车经过大修后,贬值了2万多元,要求法院判令追尾的车辆司机史良伟(化名)赔偿他车辆贬值损失2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刘洪钧申请,历下区人民法院委托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刘洪钧的车辆贬损价值进行评估。2009年3月31日,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认定刘洪钧的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为11500元。
历下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史良伟因交通事故造成刘洪钧的轿车受损,导致刘洪钧的车在使用性能和二次交易方面受到影响,不能得到受损前的使用性能和交易价格。因此,法院判决史良伟赔偿刘洪钧的车辆贬值损失。
对此,史良伟对鉴定评估报告书持有异议,不服历下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随后,史良伟上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历下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维持原判。 (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