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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途中一客车起火,造成车辆及车内物品被烧毁,客运公司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后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最终赔偿客运公司车辆损失90000元。2015年10月15日黄龙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9日19时,黄龙兴龙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陕J26305号客车从韩城市前往黄龙县,当行驶至304线62KM+300M处时,由于道路崎岖,行驶中车辆底盘线路多次磕碰到地面,导致底盘线路损坏短路引起火灾,车辆直接财产损失为120000元。经黄龙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投保期间内,原告及时告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龙支公司,被告也及时到场。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理赔被告一直推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也认识到其应该承担一定的理赔责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上调解协议,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