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郭宏鹏 通讯员刘荟 2013年12月26日,李晓驾驶重型货车在江西省永新县高桥派出所前的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车速超越前方刘方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发生刮撞,致使刘方严重受伤。经鉴定,李晓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刘方受伤程度为多个七级伤残。
在交通事故中驾驶的车辆在永新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以肇事车辆未年检,行驶证过期为由,根据保险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这条免责条款为依据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近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刘方48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解释称,虽然保险公司提供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有关于车辆未年检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规定,但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驾驶人未确保安全车速及未确保安全车距等主观因素,而并非车辆自身的安全性能等客观因素,且该车辆投保时就已超过了年检期限,保险公司在明知该车辆未年检的情况下仍为投保人承保,保险公司承保时的行为已否定该免责条款的效力,因此,保险公司仍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