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平果12月8日讯(通讯员 黎馨霞)近日,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逃逸为由提出免责条款,拒赔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该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给受害方共计123323.66元。
2015年5月4日,张某春驾驶鲁P26XX1牵引车和鲁P2XX3挂车在省道324线1802公里路段与陆某田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田倒地受伤。事发后,张某春驾车逃逸。经查,肇事车辆系张某全所有,张某全已为该车分别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险赔偿限额分别为1000000元、50000元,均附有不计免赔率。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确认,张某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且没有及时报警,而是驾车驶离现场,存在逃逸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较大,陆某田有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较小,认定张某春负事故主要责任,陆某田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张某春和保险公司分别只支付陆某田医疗费1000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陆某田遂诉至平果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春负连带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由于张某春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张某春的赔偿责任,而是由张某全赔偿。投保时,保险公司尽到了明确说明提示的义务,况且张某全在收到保险合同48小时内没有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合同的效力。
经法院审查认为,肇事逃逸的影响只涉及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本案被告人肇事逃逸的行为并没有给保险人造成新的损失,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责任赔偿。据此,法院不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