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某公司的一辆专业作业车在厂内作业时突然倾斜压坏了该公司的一辆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分别向交警部门和两车共同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报案,但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小型轿车的维修费用时遭到该保险公司的拒赔。法院依法作出保险公司支付对因其不依约理赔使原告产生的评估费2000元及小型轿车维修费用40100元的判决。
该案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的小型轿车确实为同公司的专业作业车压坏并产生了相应的维修费用,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认为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并出具了证明,而保险公司在接到原告的报案后进行了现场勘验后单方面定损,但并未对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进行理赔。
该保险公司辩称涉案事故专业作业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专业作业车、小型轿车均系原告公司所有的车辆,故小型轿车不能通过专业作业车的三责险进行理赔,且小型轿车发生车损时并未向保险公司报案,本起事故发生时该车停放在搅拌站内,并未使用,原告也无法证明该车已经足额投保了车损险;但庭审查明二车除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外还投保了车损险,本起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已向被告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提交的车辆损失定损单已载明小型轿车的投保情况,保险公司也进行了单方定损,该车在涉案事故发生时虽然并不在行驶过程中,但行驶并非车辆唯一的使用状态,不能仅以是否在行驶过程认定车辆是否在使用中,且被保险人即原告公司并不存在车损险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该院对保险公司的上述辩解难以采纳,其应当依法承担原告公司小型轿车因涉案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小型轿车的损失数额,双方并未就保险公司单方面的定损进行确认,且保险公司未在原告公司报案后对损失进行理赔,故原告公司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车损后自行修理了车辆,评估机构评估车损与原告公司实际花费的维修费用基本相同,某公司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损险,当保险条款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安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