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害人被人无证驾车撞伤,要求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均辩称与己无关,不愿赔偿,双方闹僵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6月27日10时许,被告凌某借到好友曹某海马牌小轿车外出办事,途径寻乌县城一电脑培训店门口路段时,撞掉公路中间隔离设施后,再与相对方向由原告何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认定,被告凌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何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寻乌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花去费用20090.24元。经司法鉴定,原告误工期为165日、护理期为67日、营养期为67日。后各方因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车辆所有人曹某和保险公司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何某将被告凌某、曹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凌某无证驾驶车辆致人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某作为车主,将车借给无证驾驶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身损害的,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何某损失37169.52元,被告曹某赔偿3354.05元,被告凌某赔偿13416.19元。
主审法官表示,无证驾驶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大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将给不特定人带来严重的风险,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根据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侵权人无证驾驶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侵权行为人凌某、曹某全额追偿。(来源:江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