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2月3日讯(通讯员 唐灿 张洁 记者 米格)车主为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一般需按车辆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有的保险公司只按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这种“高保低赔”的情况,难倒了不少车主。记者今日从江苏相城法院获悉,该院作出首例“高保低赔”案判决,支持原告车主诉求。
李某向刘某租赁了一台大型专业作业车,并以该车新车购置价57.6万元为保险限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后来,该车辆在一次施工作业中发生侧翻事故,李某以车辆损失及施救、定损等费用共计22万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原告不是刘某、车辆折旧后实际价值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出险时的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为由,只肯支付新车购置价的20%,即11.52万元。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苏州市相城区法院。
在审理中,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该类合同的理赔应当以客观上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市场价值为依据,而非双方在保险合同中预定的所谓“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而且,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标的折旧方法及出险时实际价值计算方法的约定,系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格式条款,因此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具体到该案,在李某对修复车辆无过错的情况下,认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参考其为恢复车辆至正常使用标准而实际支出的维修费。
此外,该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按照必定超过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所谓“新车购置价”确定了保险金额、收取了相应的保险费,却将保险责任限定在“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之下,对于“新车购置价”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差额部分,保险公司只收取保费、却不承担保险责任。这种“高保低赔”的经营模式明显过分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却不足以保证被保险人的权益。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近年来,相城法院重视诚实守信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出台《关于依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市场经营活动中违背诚信行为的制裁力度,坚持对不同主体的平等保护,着力营造公平、诚信的社会氛围,完善“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失利”的社会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