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4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7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2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7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车辆修理费高于市值遭拒赔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6/4/3 22:58:55  点击:1567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31日讯由于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实际修理费用远高于市场价格,不予理赔。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投保人缪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车辆实际修理费进行赔付。日前,福安市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投保赔偿纠纷,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缪某的车辆维修价格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

修理费高于市值引争议

2014年8月1日18时41分,福安市居民林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福安市区沿国道104线往柘荣县方向行驶,行经事故路段交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由缪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缪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缪某车辆维修花费68924元。

同年8月27日,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缪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然而,缪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缪某维修的价格已超过车辆实际价格,而且缪某的车辆损坏已达到报废程度,不应维修,按报废评估价格42800元计算损失。双方僵持不下,缪某遂于2015年6月24日起诉至福安市法院。保险公司的抗辩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福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缪某的车辆市值虽低于维修价值,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缪某相当于交通事故发生前被损害车辆评估价值的车辆重置费用,但缪某车辆并没有毁灭,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缪某更具合理性。此外,缪某维修车辆从保险公司核损出具的维修项目99项,减少到90项,减少了保险公司维修责任。金额虽然高于车辆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是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而且保险公司对车辆实际价值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保险公司仅提供其公司制作的定损清单,其性质仍为当事人单方陈述,没有第三方鉴定等其他证据证明,仅凭此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该事实主张。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缪某的车辆维修价格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

此案在福安市法院交通法庭作出一审判决之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经中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张宏 孙浩章)(来源:福建法治报)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法院:肇事逃逸不会增加赔付风险和负担 商业三者险应理赔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