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宝马车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修理费达11万余元,事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双方诉至法院,记者昨天从戚墅堰法院获悉,法院最终支持了车主的诉请,判处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用。
武进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曾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戚墅堰支公司为自己的一辆宝马轿车投保了车损险(不计免赔),保额为93万余元。去年6月17日上午,武进地区突降暴雨,24小时降雨量高达139.4毫米。这辆宝马当时正好经金鸡西路往牛塘方向行驶,这一路段的水位比较高,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因雨水积压迅速上升,水位渐渐漫过底盘,导致轿车突然熄火,发动机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轿车司机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员工当天并没有按照电话中约定的时间来对轿车进行现场查勘。司机迫于无奈,在大雨过后,将轿车拖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发动机进行维修,花费113935元。
车辆修好后,轿车所属公司代表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商谈理赔事宜,但保险公司每次都以暴雨天气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为由加以拒绝。见对方一直拒绝理赔,该单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支付保险理赔款113935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指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机动车因暴雨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失不予赔偿。但法院认为,保单中第五条已明确表示,机动车因暴雨受到全部或者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虽然第九条将暴雨导致发动机损失排除在外,但是同一情况的责任承担不能有两种理解,根据民法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法院最终没有采信保险公司的抗辩事由,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请。
针对这一判决,法官解释,《保险法》相关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车损险保单中,在暴雨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失的理赔问题上同时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按照保险法精神,法律的天平最终倒向了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