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记者 汤小均
去年6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员工母女士在自己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保费一年10块钱,保险额度20万元。这份保险,主要是对个人账户的资金安全做保障。
今年3月,母女士用手机登录了一个伪造为“95588”号码发来的“钓鱼”网站,结果,她的银行卡被人从网上转走5万元。报案后,母女士认为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想起了自己买的那份保险。但保险公司认为母女士是被他人诈骗,拒绝赔付。之后,母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到底是盗刷还是诈骗,成为庭审焦点。近日,绵阳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母女士的情况符合《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约定的“……因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而导致的资金损失”,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母女士5万元。
10元买了一份 “个人账户资金损失险”
母女士是平安财保绵阳分公司员工。她介绍,去年6月,公司给员工推荐了“个人账户资金损失险”这款产品。这款保险产品主要针对银行卡、信用卡、网银账户,以及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而导致的资金损失;被他人在银行柜面及ATM 机上盗取或转账导致的资金损失;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将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或将个人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等,保险公司都将根据保额进行赔付。
母女士称,该产品分为A、B、C、D四种卡,分别对应的保险额度为10万、20万、50万、100万。母女士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了B卡——保险额度20万元及挂失补卡费用,保费10元钱,有效期一年。
“公司推出的产品给员工的价格便宜,10元钱买一个保障也没啥。而且,现在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很多,相当于花很少的钱给自己买一个保障,因此,当时就投保了一份。”母女士回忆。
进入“钓鱼”网站 银行卡被转走5万
今年3月,母女士的银行账户真的被人从网上转走了5万元。
法院查证,3月26日,一个号码显示为“95588”的电话,向母女士发来一条短信:“尊敬的工行用户:你的电子密码器将于次日过期冻结账户,请即时登录我行管理网站wap。iobcbj。com进行证书校验”。
看到显示的“95588”是工行客服电话,而自己确实在使用网上银行,母女士并没有引起警觉,也没有核实电话号码和这个网站的真实性,随即通过手机登录了该网站,并按网站提示,输入了工行卡号及电话号码。当晚,她的手机再次接收到一条显示来自“95588”的短信,被告知所持银行卡账户被转出5万元。她查询发现银行卡上的5万元确实被转走了。然而,她当天并没有使用网上银行,更没有转账。她怀疑银行卡被盗刷,随后拨打银行电话临时挂失,并向警方报案。面对5万元的损失,母女士想到自己购买了“个人资金账户险”,认为自己银行卡被盗刷,属于理赔范围,于是又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 庭审焦点 |
被诈骗还是被盗刷?
然而,母女士的理赔申请被拒绝了。平安财保公司向母女士送达的一份《拒赔通知书》载明:“本次事故原因为你的个人账户被他人诈骗所导致的资金损失,属保单列明的责任免除范围。”
母女士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绵阳高新区法院,请求保险理赔。
| 保险公司 |
属于被他人诈骗 不赔偿
庭审中,平安财保公司辩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中载明,出现下列情形或损失的,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您的个人账户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或被他人诈骗所导致的资金损失;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您或您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您的个人账户在挂失或冻结前72小时以外的损失;您或您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条例,导致的资金损失。
保险公司称,母女士自己进入了虚假的链接,输入了自己的卡号、手机号等,导致银行卡资金流失,属于被他人诈骗。因此,根据保险条款,属于免赔范围。
| 母女士 |
银行卡被他人复制后盗刷
但是,母女士称,自己不小心进入钓鱼网站,虽然输入了银行卡号和手机号码,但并没有输入密码,银行卡是被他人复制后盗刷。
| 判决 |
法院:属盗刷 保险公司赔付5万
法院审理认为,母女士在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母女士因点击他人预先植入的虚假链接输入工商银行的卡号及电话号码,致使他人通过其输入的信息窃取了密码,最终他人利用窃取的账号及密码盗用了账户资金,符合《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约定的“……因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而导致的资金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尽到相应告知义务,遂判决由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母女士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5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母女士没有核实短信进入钓鱼网站,输入银行卡号等,并没有不正当目的,而且没有输入密码,说明是被人窃取了密码,盗用了账户资金。
法官提示
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