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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雨淋塌房“保险”想赖账 法院判决应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6/4/4 12:34:39  点击:3668

  青州新闻网3月14日讯(记者 报道)董某是青州市黄楼街道人,有三间闲置多年的砖混房屋,因担心房屋被雨淋塌,他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投保当天下了暴雨,雨后董某的三间房屋倒塌了。当董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房屋倒塌非暴雨所致为由拒绝理赔,董某起诉至法院。3月11日,记者获悉,青州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7896元及评估费200元,目前保险公司已履行判决。

  投保后房屋倒塌

  2013年7月18日,青州市突降暴雨。黄楼街道的董某担心其闲置多年的三间房屋倒塌,于次日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由于雷击、台风、暴风、暴雨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一直持续至2013年7月20日。7月21日,董某的三间房屋全部倒塌。随后,他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以房屋倒塌并非暴雨所致为由拒绝理赔。

  此后,董某委托评估公司对倒塌房屋损失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公司核定其房屋损失为7896元,董某支出评估费200元。因交涉未果,董某于2015年初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应赔偿

  青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保险公司认为房屋倒塌并非暴雨所致,但无法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常识判断,应认定暴雨侵袭是造成董某房屋倒塌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故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董某支出的评估费,系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7896元及评估费200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履行判决。

本文来源:潍坊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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