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兰州网4月13日消息 4月11日记者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该案经两级铁路法院审理后,兰铁中院终审以保险公司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为由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赔偿车主刘某11万元。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6月29日,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约定赔偿限额为12.2万元。8月26日0时10分,刘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沿国道312线由西向东行驶途中,与前方正常骑行自行车的杨某发生碰撞、碾压,致其死亡。
事故发生后,惊魂未定的刘某在夜色中逃离事故现场,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刘某的父亲与死者家属最终达成协议,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9万元了事。在和杨家人这边谈妥了赔偿金额后,刘某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认为,刘某虽然有逃逸行为,但已与杨家达成赔偿一致;且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逃逸行为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故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向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11万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刘某的肇事逃逸行为属于故意行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与酒醉、无证驾驶在本质上相仿,甚至更大,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应当由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刘某答辩称,肇事逃逸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不属于法定和双方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无权据此拒绝赔偿,其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赔偿,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