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为心爱的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支付了一年的保险费用,保险合同上约定保险期间自缴费的次日凌晨始有效。而当日下午,被保险车辆就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拒绝赔付。
事故发生后,车主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车辆维修费。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保险合同关系自缴纳保费起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本报记者羊位高
特约记者符晓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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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办完保险手续车就撞上路灯杆
2013年2月25日下午14时左右,车主林敏杰就其所有一辆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支付了保险费用,保险公司于当日向车主出具了保险费用发票及保险单。
当日下午18时30分许,朋友黄宝驾驶被保险车辆时不慎撞到路灯杆,造成了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美兰大队对本次事故作了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黄宝负事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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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车辆不在保险期内拒赔
2013年2月26日1时许,林敏杰打电话报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后表示车辆发生事故与起保日期接近需上报公司调查再做赔付。2013年4月16日,保险公司以车辆出险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损失。
事故发生后,林敏杰自行将车辆送到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花费维修费用81895元、拖车费200元。2013年7月25日,林敏杰以向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事故车辆拖车费200元、修理费81895元,共计82095元。
保险公司则辩称,双方订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间自2013年2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2月25日零时止,而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18时左右。其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开始生效,生效的合同所约定的保险期间是经双方认可的,车主在收到保险单后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证明已经接受了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间。所以,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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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保险合同关系自缴费起成立
龙华区法院认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签发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具有保险合同凭证的作用,但不影响合同是否成立。
本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下午14时左右,就被保险车辆向被告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支付了相应保险费用,且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保险费用发票及保险单,由此认定双方保险合同关系自缴纳保费起成立。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林敏杰被保险车辆维修理费用8189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车辆应得到承保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陈良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车主缴纳了保险费并得到了保险公司的发票和保险单,依法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车辆应得到保险公司的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