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乘客随手一个开车门动作,将一骑车人撞倒后坠入郑州市金水河,造成骑车人高位截瘫(本报曾多次报道),并引发巨额索赔诉讼。此案经法院多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令出租车司机、乘车人、保险公司、市政管理部门赔偿受害人刘海洋各项费用共78万多元。被告提起上诉,昨天,郑州市中级法院终审此案,重新确定了各责任人的赔偿数额。
一审判决:
赔偿受害人78万元
事发后,刘海洋将出租车司机伽某、登记车主王某、承包人马某、乘车人赵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4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伽某向刘海洋赔偿37万多元,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内对上述数额承担赔偿责任,余额部分由伽某赔偿;王某、马某对伽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赔偿刘海洋26.6万多元;赵某赔偿刘海洋15万多元。宣判后,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和伽某,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
重划定被告赔偿数额
二审法院认为,伽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其应有提醒乘客下车注意安全义务;金水河护栏年久失修、高度不足,是导致刘海洋坠入金水河受伤因素之一,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乘车人赵某打开车门时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结合本案案情,原审划分责任比例正确,并无不当。
但一审法院将伽某已付医疗费44996元,从总赔偿款中扣除后再划分责任的计算方法错误,应当在按照伽某应承担的责任确定伽某应支付的赔偿数额后将其已支付部分从中扣除。郑州中院依法改判,判决伽某赔偿刘海洋345114.70元,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额部分由伽某支付;王某、马某对伽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伽某、王某、马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赔偿刘海洋28万元;赵某赔偿刘海洋16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