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昆明一家酒店住宿时不幸坠楼身亡,丈夫收拾遗物时发现妻子投了保险,而保险公司却以妻子有可能是“自杀”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双方对簿公堂。经过二审审理,曲靖市中院判定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5万元。
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
2014年8月5日,何女士到昆明办事并住进一家酒店,不料当天不幸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勘验,出具了“系高坠死亡,排除他杀”的检验意见。事发后,丈夫李先生发现何女士生前投了受益人为儿子的保险,于是申请理赔。
8月24日,何女士的家属找保险公司理赔,可保险公司认为何女士的死亡可能是“自杀”,不属于意外事件,故作出了“难给付保险金”的决定。2015年初,李先生把保险公司告到罗平县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5万元。
法庭审理证实,何女士生前投保的主险为人生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附加一年期短险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受益人是儿子小文。保险合同签订后,何女士支付保险费6000元。据此,罗平县法院一审判定,保险公司赔偿小文保险金2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家属状告保险公司获法院支持
一审判决宣判后,保险公司以法院仅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检验意见》认定的“高坠死亡”,即认定何女士死亡属意外不当;何女士死亡19天后其夫才向保险公司报案,违反保险合同和保险法规定的及时报案义务等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何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何女士死后,受益人小文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
对于何女士是自杀还是意外的理解,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投保人何女士从窗口坠亡,被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是自杀,应该认定为是意外事件。何女士死后,其丈夫在发现保险合同后第二日便向保险公司报案,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保险法及时报案的规定。
故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通讯员区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