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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6/5/2 16:49:10 点击:1652 |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驾驶员先垫付了受害人的损失,却在理赔时遇到了困难,不得不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近日该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的一天,张某驾驶在外地投保交强险和货车在蚌埠市淮上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名人员受伤,其中有一名儿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后双方经过协商由张某一次性支付伤者各项损失合计17000余元。然而赔偿过后张某到保险公司理赔遇到了困难,不得不将保公司起诉到淮上区法院。
淮上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交强险保险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受伤,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本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在张某垫付后,其中合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虽然张某支付的赔偿数额过高,但考虑到伤者有一名儿童,因此除对于一些明显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外,其余15000余元给予了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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