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车主知道,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用,在合同约定的事项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赔偿以后再向第三人追偿。但是当肇事车辆和被撞车辆同属于一家公司时,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呢?
如今,就有这样一起案例,皖B526号重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和皖B818号轻型普通货车均系原告某混凝土公司所有的车辆。2015年2月7日19时许,皖B526号重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在某混凝土公司搅拌站内进行专业作业时侧翻,碰压了停放在搅拌站内的皖B568号小型轿车、皖B818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了皖B818号轻型普通货车损坏。皖B526号重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责险;皖B818号轻型普通货车同样在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损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称在本起事故中,皖B526号重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应负主要责任,皖B526号重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皖B818号轻型普通货车均系原告公司所有的车辆,故皖B818号轻型普通货车不能通过皖B526号重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的三责险进行理赔。
本院认为,皖B818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损险,当保险条款约定的情形发生时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被保险人即某混凝土公司并不存在车损险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因此,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理赔。
(来源:芜湖经开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