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来一辆出租车走亲戚,不料途中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驾驶人实习期不能开出租车为由,拒绝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付责任,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此案已有了终审判决,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内在承担赔偿责任。
借车走亲戚,半路出事故
陈某刚拿到驾驶证还不足一年,2015年2月22日,是农历新年大年初四。当天,陈某借了老乡的出租车走亲戚,下午4时15分,当车行至光武路一小区路口时,出租车撞上了同向行驶左转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电动车乘坐人朱某及电动车驾驶人常某受伤,朱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但终因伤重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朱某家住卧龙区某乡,她与丈夫婚后共生育子女3人,2011年7月,朱某带着三个孩子在宛城区仲景街道牛王庙社区租房,平时在社区靠打零工维持生计。2012年上半年,朱某的丈夫因犯罪被判入狱服刑,抚养3个未成年孩子的重任全都压在了朱某身上。朱某遭遇不幸,3个孩子自此无依无靠。
司机实习期,保险拒赔偿
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常某承担次要责任,朱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先后垫付赔偿款13万余元。因犯交通肇事罪,当年5月,陈某被法院判处有限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12.2万元的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朱某家属诉至卧龙区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6万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称,对原告合理的损失部分应分项进行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不适合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理由为: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范》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等。另外,事故车辆的车主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有约定“实习期内驾驶营运车辆的”和“驾驶营运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认为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为本次事故承担责任。
陈某家属称,陈某不是受雇用的出租车司机,且事故发生时该车的用途是走亲访友,并非营运。陈某本人持有C1驾驶证,驾驶车辆为小型汽车,虽然在实习期内,但完全具备驾驶小型汽车的合法资格。
借车非营运,拒赔输官司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车辆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有效合同。车主依约缴纳了保费,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与车主约定免责条款,但事故车辆是车主借给陈某走亲访友使用的,保险公司又无证据证明陈某是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法院认为陈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其在实习期内驾驶普通小型轿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此事故所造成朱某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法院确定由出租车驾驶人陈某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朱某家属在事故中的实际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朱某家属10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朱某家属37.5万元,朱某家属收到赔偿款后返还陈某多垫付的6.6万元。
一审判决下发后,保险公司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终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陈某没有出租车司机的有效资格证书为由拒绝理赔,没有法律依据,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