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聂蓓)近日,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件的当事人是一对母女。
19岁的亭亭(化名)将继母张某告上法院,原因是父亲陈某购买了3种人寿保险,指定亭亭为其中两种险种的唯一受益人。去年9月份,陈某因病去世。同年12月,继母张某骗取她的身份证并伪造签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未向亭亭核实,也未送达和告知任何理赔通知,就将应由亭亭受益的7万余元理赔款转入张某的账户。事后,亭亭要求张某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张某则辩称,收到的理赔款均用于偿还陈某生前债务,且陈某生前也说把理赔款用于还债,故不能返还。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在投保时指明了受益人,张某领取并占有受益人应享有的70,038.34元保险金属于不当得利,故判处张某向原告返还保险金70,038.34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在本案中,亭亭作为被指定的受益人,在事故发生后,有权取得上述保险金,这部分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被继承,且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