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为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证结果通知书。
2016年6月28日,一篇题为《法院查证平安保险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相信法院还是相信平安保险?》的文章和一张加盖了我院公章的查证结果通知书图片在微信和微博流传,引发不良影响。经核查,该份查证结果通知书确为我院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而制发,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2016年2月25日我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林某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0303执744号。我院收案后于2016年3月10日从被执行人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银行账户足额扣划了本案执行款本金、迟延履行利息及执行费,在向申请执行人划转执行款之前,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我院提交了上级法院对涉案执行依据决定再审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由上级法院提审案件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我院依法对该案中止执行,并拟向当事人发出告知中止执行的文书,因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错误套用文书模板,制发了内容为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证结果通知书。事件发生后,我院及时联系了案件当事人,就我院的上述工作失误致以歉意,并对相关文书的错误予以纠正。
该错误系由我院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引起,在社会公众中引起了不良影响,我们在此深表歉意。该事件反映出我院部分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吸取此次事件教训,细化案件管理流程,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案件质量,杜绝此类情况发生,还请社会各界继续监督和支持我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