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不少用人单位都会为职工购买保险,在发生意外时可由保险公司赔偿。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由于企业未将新员工及时纳入投保名单,发生意外后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就赔偿问题对簿公堂。
2014年6月6日,某纺织品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期为一年,每人责任限额为50万元。2015年6月一晚8时,新员工刘某在上班时溺死在厂里的洗毛池内,事后纺织品公司与刘某家属达成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之后,该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纺织品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50万元。保险公司则辩称,死者刘某并未在保险名单内,且纺织品公司也未按保险条款的约定期限,即在开始工作后五日内,办理员工增减的批改手续,故不负责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纺织品公司虽未在五日内办理员工增减手续,但事后保险公司已经事实上审批并通过,并将刘某录入被保险人员名单中。其次,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虽加黑,但条款本身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属无效条款。综上,判决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理赔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均属无效条款。本案中,纺织品公司虽未在案涉死者刘某开始工作的五日内办理批改手续,但在后来提交的变更人员申请又为保险公司接受并予以办理,已经构成了保险合同内容的正式变更,故纺织品公司应依法享有相应的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