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王某驾车下班,与李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且驾驶证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已扣满12分,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赔偿对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合计6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便要求保险公司按规定予以理赔,保险公司却以王某驾照已被扣满12分,开车肇事属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协商无果,王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事故发生时王某持有的驾驶证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扣12分,但其驾驶证并没有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并非无证驾驶,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保险赔偿金62万元。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规定,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积扣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本案中,王某的驾驶证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12分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扣留其驾驶证,亦没有公告停止使用其驾驶证,因此,案发时,王某持有的驾驶证是合法的,其驾驶车辆属有证驾驶。而保险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王某在赔偿被害人后,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应当得到支持。(甄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