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追尾造成1人不幸死亡,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车辆竟是一辆套牌车。受害人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遇到了不小的麻烦。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秦洋本是一名货物运输员,与万正文一同跑运输。去年秋天,秦洋同往常一样乘坐万正文驾驶的车辆运送货物时,货车与洪强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秦洋在事故中不幸去世。交警大队经过对事故的勘察认定,万正文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车辆驾驶员洪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秦洋作为乘坐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秦洋的妻子许小宁、儿子秦蒙作为受害人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万正文、洪强以及洪强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后,与原告联系并协商理赔事宜,依照相关规定,双方约定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许小宁死亡赔偿金11万元,并在签字盖章后20日内履行。协议达成后,许小宁、秦蒙撤回了对保险公司的起诉。
双方约定的履行时间到期后,保险公司未能如期履行。秦洋的亲属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虽然保险单的车牌号、大架号与行驶证复印件上的内容一致,但是洪强的车辆是套用其他车辆号牌,所以该车辆的行驶证上记载的信息并不一定是真实的,不能得出洪强的车辆在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必然结论,故保险公司无法履行赔偿义务。许小宁和秦蒙无奈,只能再次向法院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协议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许小宁、秦蒙与该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法官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洪强驾驶的车辆是否在保险公司投保成了关键。承办法官几经周折联系到了洪强,洪强提供了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证实他确实为事故车辆购买了保险。承办法官又联系了交警部门,找到了本案的事故车辆,在车辆底盘上发现了该车的大架号,经比对,与保险单上记载的大架号相一致,证明了洪强驾驶的车辆确实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于是法院认定,许小宁、秦蒙与保险公司的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依据协议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
法官说法
受害人家属最后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赔偿,但是距离第一次起诉已经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车辆套牌给受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煎熬,而且商业三者险对于此类情况多数是拒绝赔偿的。车辆套牌害人害己,切勿让一时利益蒙蔽了心智,时刻遵守法律法规才是正道。(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仇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