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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未生效”出事故被起诉 法院这样判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6/12/25 14:35:16  点击:1602

亚心网讯(通讯员 赵鹏)如何填补保险“空档期”,以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建议提出,无论交强险还是商业险,都应该采用保单“即时生效”的方式,或将“即时生效”列入补充条款。

“保单未生效”发生事故

2015年11月25日20时,阿克苏市沈某驾驶车辆送岳母去医院看病,行驶至前进路时,因对向车辆使用远光灯,沈某未看清路况,与一辆横穿而过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苏某头部和腿部受重伤。

事发当天,沈某刚为爱车投保,于是他立刻与保险公司联系:“我今天上午在你们公司购买了汽车保险,请问如何理赔?”

“对不起,你的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2015年11月26日凌晨,你这种情况我们不予理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

沈某认为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其保险生效日期,导致其在“脱保”的情况下开车上路,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3月初,苏某家人将沈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48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

5月25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苏某5万元,沈某赔偿苏某15929元(按沈某承担60%事故责任赔偿)。

保单缴费后即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对于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合议庭讨论时,大家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保单未到生效时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保单已生成,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不应利用保单生效的“空档期”逃避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经过综合分析,最终合议庭一致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合法、合理。

首先,保险公司未尽释明义务,保险条款不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做出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次,保险合同自保单生成时就成立并生效,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成之时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当然,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该案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并没有作特别约定其已经收取保费并出具了保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本案中,对于保险合同期间的约定仅系对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并非对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虽然沈某驾驶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在交纳保险费之后、保单记载的保险责任期间起始时间之前,但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保单已生效,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交强险赔偿责任。

第三,交强险不同于普通的商业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为受害人提供最大程度的救济。具体到该案,事故发生时即便距离保单生效还有近5个小时的时间,为更好的发挥交强险的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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