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车险骗赔的对策
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一是严格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法制观念。二是严格承保时检验标的制度。三是严格理赔审查程序。坚持双人查看定损,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认真审核证据材料。四是坚持领导审批、复核制度和机动车索赔通报制度,加强理赔工作透明度。
详细记录报案现场查勘情况。财产保险公司要提高理赔现场查勘率,加强对理赔定损的管理。从检查出来的骗赔案件中,不难看出保险公司内部接报案程序有的不规范、漏洞较大,有的案件出险后未及时通过报案专线报案。接受报案登记时信息资料要全面、问仔细,如发现有疑点的案件,接案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予以电话录音,提醒查勘人员应注意的情况,不轻意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查勘现场时,要将损坏的部位与客户陈述进行对比,对于不相吻合的情况要一查到底。完善车辆定损流程,实施一定的防范措施,如先派员调查、勘验定损,再进行维修,并回收损坏车辆换下来的旧配件,以检验维修厂对车辆维修的真实情况。
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前几年,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上采取的是“各自为战”经营方式,互相之间在理赔上沟通与合作的信息很少,这无疑给骗赔者提供了投机的机会。有的嫌疑人在一家保险公司屡次骗赔被察觉后,转而投保到其他保险公司,或用同一事故到多家保险公司索赔。因信息不流畅,使其他保险公司无法全面防范,等其再次骗赔被发现时,损失已经造成。为此,地市机动车险市场应建立统一的网站或信息平台,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堵塞漏洞,使骗赔者无路可走。近几年来,这个问题已有很大的改观。
全面审查职能部门、资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坚持领导审批制度,一般情况下,不能轻信客户提供的交警、派出所、消防等部门的证明,一旦发现有疑点,必须立即赶往出具证明的部门,追查存档材料,进行核对。对于金额较大的单方事故应制定完善严格的规章制度加以防范。
提高理赔队伍素质。努力培养理赔人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保持理赔人员思想上的纯洁性。理赔人员能否从第一现场查勘、质询、调查等方面发现蛛丝马迹,判断出案件的真假是关键环节。因此,对理赔人员要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案情案例或疑难案件,提高其综合素质显得尤为重要。
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和法律制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会同保险行业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反欺诈宣传,一方面宣传保险相关知识和保险法规,向公众阐明保险欺诈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另一方面对制假性质严重的申请司法介入,对查获的保险案例及时进行曝光,以提高公众对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警惕性。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公众检举和揭发身边发生的保险欺诈事件,通过多种途径争取社会各界对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支持。
规范修理厂代理索赔。保险公司对车主委托修理厂代理索赔案件,要认真做好记录,留下当事人(车主)的电话号码,及时了解真相。并提醒车主,送车辆维修时一定不要只顾图方便、贪便宜,最好是将车送到正规的或者品牌较好的专业修理厂,要经常去查看修理进度,小问题最好不要在修理厂过夜,以防有诈;车主与保险公司要直接联系索赔事宜,由保险公司派专人到现场查勘定损,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要将行车证、驾驶证、身份证的复印件交给他人,以防他人以虚报资料进行索赔。
建立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可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即由各财产险公司、交警、物价、质检、修理厂参与组成领导监管机制的大型车拆、检定损中心,或由几家公司联合组成中型车拆、检定损中心,或由一家公司成立独立的小型车拆、检定损中心,或由市协会牵头,实行大中小型车拆、检定损中心联营操作,辐射县市区。为方便客户,可就近、就地对保险事故车辆进行拆、检定损和维修。建立和完善车辆拆、检定损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车辆拆、检定损情况,可有效地约束定损人员、被保险人和修理厂的违规行为,切断不法修理厂的利益链,有效堵塞不法修理厂骗赔、诈赔,肆意扩大事故损失、损余部件重复利用的恶意行为,有效降低理赔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建立保险仲裁中心。大家知道,当前社会对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一是诉讼,二是仲裁。潍坊协会从2005年与潍坊仲裁委共同组建了“潍坊市保险仲裁中心”,借用仲裁委这个法律招牌审理保险案件,近几年,保险仲裁案件占全市仲裁件数总量的40%左右。去年又从潍坊保险业理赔员中聘任了27位仲裁员,直接参与办案、审案和裁决。今年1月至7月份,仲裁员已调解、审理了近200期保险理赔案件,涉案标的金额上千万元。有的个别仲裁员在半年内就参与了40多期案件的裁决,有效提升了保险理赔人员依法经营理念,规避了保险案件10次诉讼8次输、法院对交强险责任事故不分项判决的被动局面,从而降低了赔付率,节省了保险公司的相关费用,维护了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公安机关与保险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及各保险公司等需加强协作和沟通,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的联络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应及时了解保险领域违法犯罪的最新消息,掌握此类犯罪的动态和趋势,将防范窗口前移;对案件侦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主动与保险部门进行案情通报,发布预警性信息,研究防范对策;积极参与保险领域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在保险企业建立警务室。保险公司应主动与公安人员配合,及时将发现的犯罪案件和疑似案件报送公安经侦部门进侦察,形成合力,真正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
(中国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