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杨先生在南极三岛跟团游的路上,一只价值16万元的名牌手表被人抢走。
2月20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经调解后保险公司赔偿杨先生2.1万元。
据法院介绍,本案原告杨先生,家住山东济南。据他说,2014年8月8日,他与广州一家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并委托旅行社向一保险公司的上海分公司购买境外旅游保险。
2014年11月14日,杨先生在阿根廷旅游期间,被当地的“飞车党”抢走一只“宝玑”牌手表。杨先生说,这个手表刚买不到一年,买时价格约16万元。
回国后,杨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说,公司保险单上约定:“每件/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1000元”,只同意赔偿给杨先生1000元。
杨先生说,当初自己将2人共计32万元团费交给旅行社时,对方说其中已包含了保险费,而且与旅行社的合同中载明了保险公司境外旅行保障明细:行李及个人财物赔付限额为3万元。
杨先生补充道,“赔偿限额1000元”的保险单复印件是保险公司事发后3个月才给他的,之前从未见过,也未签名,因此不予认可。
庭审中,杨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单原件。法庭上保险公司确认,杨先生的投保已经成立并生效。
但保险公司认为,第一,公司2014年10月23日出具保险单后,才将赔偿限额条款一并交给了旅行社,而杨先生是2014年8月8日签的旅游合同。也就是说,旅行社在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之前,就已经向杨先生提供了旅行保障明细。第二,杨先生提供的旅游合同中的旅行保障明细,是旅行社提供的,并非保险公司提供。因此,是旅行社在缔约时故意或重大过失误导了杨先生。
不过,面对提供杨先生投保时填写的投保单的要求,保险公司表示,无法找到,不能提供。
最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杨先生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