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险
产品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
职业责任险
其它责任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4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6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2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6
 
产品责任险 当前位置:首页责任保险 → 产品责任险
旅游意外保险 法院判旅游公司赔偿7.5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9/15 17:00:26  点击:4895

      一位旅客由于在游泳中不幸受重伤四肢瘫痪,虽然获得9万元保险赔付,但是旅行社却逃不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再上到法院判决。我们应该熟悉保险项目有和投保时候怎么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

旅行社太抠门,只赠送游客一份旅游意外险,一名游客在游泳中不幸受重伤四肢瘫痪,虽然获得9万元保险赔付,但是旅行社却逃不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

游客受伤四肢瘫痪

王某所在公司与东莞某旅游公司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到深圳小梅沙度假村(由小梅沙公司经营)旅游。王某在度假村海边游泳时发生意外受重伤,被诊断为第六颈椎骨折并四肢瘫痪,属于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一级)

旅游前,东莞某旅游公司向每名游客赠送了旅游意外险,王某从这份保险中获得保险公司9万元赔偿款。此外,价值20元的小梅沙度假村门票中,小梅沙公司按每票0.4元的保险费标准也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王某又获得保险公司15万元赔偿。

赠送意外险不算数

王某的一级伤残,被东莞中院终审裁定,他本人自行承担60%责任,旅游公司和小梅沙公司各担责20%。王某拿到两份保险赔偿金后,还就除医疗费外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再次对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人身损害共计16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梅沙公司只是经营旅游景点,无法定义务给游客购买保险,每张门票用0.4元购买保险费,是公司分担经营风险的做法,并且保险公司已赔偿了15万元,所以免除了小梅沙公司的此赔偿责任。

然而,东莞某旅游公司作为旅行社,本身有义务为游客办理意外险,却只是赠送意外保险给游客,所以王某获得的保险赔付与东莞某旅游公司并无关系,最后法院判定旅游公司赔付王某7.5万多元。

法官提醒游客要懂维权

旅行社和旅游景点经营单位,都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两被告均为游客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且原告已通过保险公司获得了相关赔偿,但最终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却不尽相同,小梅沙公司无需再担责,而旅行社则还要赔钱,原因何在?

东莞市第一法院民一庭法官黄薇认为,原因在于旅行社与旅游景点单位与游客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且购买保险的法律规制以及目的均不同。旅游现已成为一种休闲生活消费方式,广大游客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运动员遇难 责任保险赔10万
下一篇: 企业污染若惹祸 保险公司来“除污”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