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三乡镇一处在建工地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作业车司机因过失轧死男童。肇事车辆所属的混凝土公司先行赔付男童家属75万元,随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提起诉讼。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监护人有过错,能否减免保险公司的责任?2月20日,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保险公司被判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付61万元。
■案情回顾:
公司垫付赔偿款后遭保险拒全赔
黄先生夫妇在三乡镇打工,2014年10月24日发生的一起意外,让他们失去了年仅1岁多的孩子。当日12时50分许,王某南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三乡镇新圩三队新泰围工地内作业。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意外碾压到了前方不到2岁的小黄,事故造成小黄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这起事故发生在工地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南与小黄的父母签订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75万元。2015年2月18日,王某南所任职的混凝土公司支出这笔费用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但被拒绝。
为此,该公司起诉到市第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向混凝土公司赔付61万元。2015年5月5日,市第一法院一审认定王某南因疏忽大意将小黄碾压致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处他有期徒刑。
对于理赔金额,保险公司则认为他们只应承担50%的责任,合计398376.5元。
■法院判决:
家属和施工单位是否有错,不影响保险公司理赔责任
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能不能按交强险理赔?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旨在保障受害人的基本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因此这起非道路交通事故也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1万元。
那在商业险范围内,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能否减免?法院认为,涉案事故是由于王某南在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所引起,王某南的过失是造成小黄死亡的直接原因,小黄本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过错,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小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小黄的家属和施工单位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保险公司能否减免其部分赔付责任?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确立了作为保险人的混凝土公司享有代位受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以混凝土公司最终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为由,限制混凝土公司及小黄家属的先行赔付请求权。
去年,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11万元,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50万元。2016年7月19日,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