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陷入泥潭,车主加大油门试图摆脱困境,结果导致差速器损坏,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扩大损失,保险公司进而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1月5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财产保险纠纷,因保险公司主张的扩大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亦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6年2月,刘某为其进口越野车购买了机动车保险,其中包含了机动车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刘某驾驶该车辆在郊区某路段发生单车事故,致使车辆受损。经报案后,保险公司赔偿了一部分的损失,但是对于车辆的差速器损失没有赔偿。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车辆差速器损坏的原因是由于原告的驾驶经验不足,对汽车操作不当而造成的,在车辆出现问题时应当直接致电保险公司施救,由于自行操作不当对车辆造成的扩大损失属于免责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已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之间车辆的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内,刘某驾驶该越野车至郊区某路段时,陷入泥潭,其意图通过加大油门等方式自行脱困,并无明显过错,且不违背常理。由于该起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依法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刘某在车辆陷入泥潭后采取了不当的施救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抗辩意见无证据予以证明,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在案件生效后,保险公司及时履行了赔付义务,刘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款。
来源:泾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