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快速路或者高速路上,每当遭遇阴雨天气,都会增加多车相撞的几率。每起多车碰撞事故,其责任划分都会极其复杂。保险应该怎么赔?
去年,佛山车主罗先生在高速路上发生一起多车碰撞事故,保险以“多车碰撞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车辆损失险赔付”为由拒赔。近日,禅城法院对这起纠纷进行了宣判,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属于格式条款,判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受益人64127元。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罗林
投保人:多车碰撞保险公司拒赔
去年2月17日,罗先生驾驶粤E牌轿车由东往西沿韶赣高速公路行驶时,与一辆粤L牌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车头受损。紧接着,一辆琼A牌货车碰撞粤E牌轿车尾部。事故发生后,粤E牌轿车严重受损,罗先生下车查看事故情况被货车撞倒,抢救无效死亡。韶关交通部门认定,三车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粤E牌轿车方面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保险公司指引进行定损,共花费材料费50517元、拖车费700元、事故救援费用2910元。投保人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险赔偿金54127元及车上责任险(驾驶员)赔偿金10000元,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应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
保险公司表示,事故中的车损费用和车上人员险赔偿金10000元均没有异议,但根据投保单第十五条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该事故涉及多车事故,车辆损失应在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先予偿付,不够赔偿部分再在机动车辆损失险按责任比例予以计算赔偿,故不同意本案车辆损失全部在机动车辆损失险赔付。保险公司指出,第二次事故造成车头损失7019元,属于车辆粤E牌轿车与粤L牌轿车间的事故。
法院:格式合同无效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粤E牌轿车的车主与保险公司形成了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对于因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车主可依照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此外,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作为理赔的依据,显然混淆了保险责任与事故责任;如果以事故责任比例为基础来划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将会不合理地缩小甚至免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其次,涉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划分进行赔偿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粤E牌轿车投保人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款54127元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赔偿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