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河南新闻8月10日电 法院下达判决后,保险行业一般会及时履行赔付义务的,主要是怕影响其信誉和省下一笔执行费。但据河南博爱县法院透露,该院近日办理的某保险公司执行案件,因公司内部部门未达成一致意见,相互推诿导致被法院最终下达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通知,最终因担心影响声誉,该公司抓紧向申请人履行了赔付义务。
据介绍,申请人马某、黄某诉某保险公司案件,在法院主持调解后,某保险公司应在6月17日之前支付两名申请人56892.91元。但某保险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赔付款。
7月27日,该案件立案执行,随即法院向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限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当日下午,被执行人便向申请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并在7月31日主动来法院交纳了执行费753元。
明明可以在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就将保险赔偿款赔付申请人,省下执行费753元,为何非要等法院下了执行通知书才向申请人履行?这令执行法官有些不解。经向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原来该保险合同纠纷案,在审理阶段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互有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同意给付申请人马某、黄某保险金123923.29元,申请人马某、黄某同意从中扣除保单抵押贷款67030.38元,两者相抵被执行人应再给付申请人56892.91元。
由于在被执行人公司内部保险理赔与保单抵押贷款分属于不同部门,虽达成调解协议并且签收了调解书,但由于两个部门之间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赔偿款迟迟不能给付申请人,申请人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碍于法律的严肃性,又担心影响其声誉,所以才赶紧向申请人履行了赔付义务。(程贵忠 贺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