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司法援助保险项目正式落地宁波。昨天,宁波中级法院与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正式签订《宁波市司法援助保险合同》。今后,宁波中院涉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不能案件,申请执行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部分小标的案件可获全额赔偿。
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刑。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然而,被告人及其配偶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只好对此案暂时予以程序终结。这就是典型的涉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不能案件,一直以来,也是执行工作中的难点。以宁波为例,全市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金部分,未执行率近90%,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执行不能,即被告人本身无财产可供执行。
为改变这一现状,宁波中院与宁波市财政局、金融办、宁波保监局积极探索,多次会商,确定在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提下,在部分涉民生“执行不能”案件中探索建立司法援助保险制度。
今年5月19日,最高法院指定宁波中院为全国唯一一家试点工作法院,试行在部分“执行不能”案件中引入保险理赔机制。
此次,宁波中院与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签订《宁波市司法援助保险合同》,该保险项目属于国家投保,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343万元支付保险费,宁波中院为投保人,涉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为受益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投保人是宁波中院,因此该保险项目只适用于宁波中院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涉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不能案件。宁波其他基层法院类似的申请执行案件尚未纳入保险范围。
据了解,保险公司根据每案实际未执行到位金额,分三档进行部分补偿,理赔后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宁波市司法援助保险属于普惠制托底型经济补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对其中特别困难的当事人,还可在理赔基础上再给予司法救助。
宁波中院在试点工作正式开始后,将不断总结经验,争取在2018年底前在全市法院铺开这一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