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青岛11月27日讯(记者 郭欣 曲顺 见习记者 徐艺欣 通讯员 邹媛媛) 2015年,某运输公司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投保车辆的驾驶员负事故全责。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2015年投保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为由拒绝赔偿,运输公司遂将该保险公司诉至青岛市即墨区法院。
据了解,运输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条款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这项条款内容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交警部门已到达事故现场,并对事故依法进行了处理,交警部门并未认定事故发生系投保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因投保车辆未年检造成,并且某运输公司提交的行驶证证明,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该投保车辆均检验合格。因此,对于投保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即墨法院法官提醒机动车车主,在投保时应当认真阅读并询问保险公司拒赔事项或免责事由,同时要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对机动车进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