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6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4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1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6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29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4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叉车上路撞到人 法院判驾驶人负主要责任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8/1/5 0:11:10  点击:2122

扬子晚报网12月9日讯 (通讯员 刘玲 记者 高峰) 叉车作为一种专用机动车辆,由于灯光、制动、车速等方面均不符合机动车上路的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是不允许在场(厂)内部特定区域以外的道路上行驶的。那么,叉车,在路上发生事故,是否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呢?泗阳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叉车和电瓶车相撞的事故,判决叉车的所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李某系丁某所雇佣的叉车驾驶员。2017年4月的一天,李某驾驶其雇主丁某所有的威肯牌叉车行驶至原“325线”53KM+400M处,右转弯时与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车辆损坏。赵某伤后经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200余元。

本起事故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所驾驶的威肯牌叉车上路行驶,未投保交强险。

后赵某将丁某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赔偿各项损失25000余元,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叉车系属机动车,其在开放的道路上行驶过程中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他人损害,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且公安交警部门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临时上路行驶的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

由此可见,只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均应投保交强险,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免除叉车上路行驶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此,丁某作为肇事叉车的所有人和雇主,是直接投保义务人和责任人,其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李某系侵权人,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主审法官提醒说,由于叉车的灯光、制动、车速等方面均不符合机动车上路的标准,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叉车仅可作为在场(厂)内部特定区域用于装卸货物的专用机动车辆,是不允许在场(厂)内部特定区域以外的道路上行驶的,叉车驾驶人还必须持有相关的特种设备上岗证。

叉车如需转厂作业,必须由拖车或者吊车将其运载到目的地。然而现实生活中,叉车管理人、所有人、驾驶人等为方便或省钱,常常直接将叉车开上道路上行驶,穿梭于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并且速度不慢,时刻威胁着路人和其他机动车的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实在害人害己。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女子驾考时晕倒致车子撞墙后索赔31万 法院这么判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