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之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本案关于受害人得到保险公司赔付之后是否还可以取得肇事司机的赔偿,但问题的症结却在于州法和联邦法之间的冲突。
本期译述作者赖雪金,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生在读,目前在澳大利亚邦德大学法学院交流学习。这是她写的第三篇译述,请大家批评指正。喜欢本文请转发,并请动动手指在文章下方点赞,鼓励一下勤奋的小童们!]
考文垂保险公司等诉内维尔斯案——联邦法与州法的较量
原案名:CoventryHealth Care of Missouri, Inc., et al v. Nevils
判决日期:2017年4月18日
案号:16–149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6-149_6jfm.pdf
主笔:金斯伯格大法官(所有大法官附议;托马斯大法官撰写了附和意见;戈萨奇大法官未参与本案的审理与判决)
已经得到保险公司赔付的受害人,如果再从肇事司机那里获得赔偿,就必须退还保险公司的赔付。州法怎么规定没关系,联邦法律优先于州法。
1. 政府爱雇员之心日月可鉴
为解决联邦政府雇员的保险问题,美国国会于1959年制定了《联邦雇员健康福利法》(简称为FEHBA)授权人事管理局与若干私人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由后者为联邦雇员提供保险计划。密苏里州的考文垂医疗保健公司就是其中之一。
为确保这部联邦法能顺利实施,且不受州法的干扰,FEHBA的第8902(m)(1)条明确规定其优先于各州的法律,该条大意是:在依据本法与私人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凡与保险范围与福利的性质、提供或幅度相关(relateto)的条款,均超越并优先于各州或地方颁布的与健康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话说人事管理局和考文垂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和“偿还请求权”(reimbursement)。前者指一旦被保险人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其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就转移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向责任方索赔。后者指倘若被保险人通过起诉侵权人等方式另行取得赔偿,则应将保险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偿还给保险公司。总之,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付。
那么,这一合同约定能否如联邦政府所愿,根据FEHBA的地8902(m)(1)条可以超越并优先于州法呢?检验这一条款的权威性的时刻到了。
2. 被撞伤到底能不能拿双重赔付?
内维尔斯曾任职于美国联邦政府,因此加入了考文垂公司的保险计划。后来他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考文垂公司帮他支付了医疗费。之后,内维尔斯又把肇事司机告上法庭,另外获得了一笔赔偿——所以说内维尔斯得到了双重赔付!
考文垂公司不乐意了。如前所述,人事管理局和考文垂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代位求偿权”和“偿还请求权”,也就是说,本来应该由考文垂公司在赔付之后向肇事司机索赔,要是内维尔斯自行索赔了,也要把考文垂公司先行支付的钱还给它。于是,考文垂公司就其先行支付的6,592.24美元款项向内维尔斯主张留置权(lien)。内维尔斯无奈之下只好偿还了该笔款项。
看着保险公司横刀夺钱,内维尔斯怀恨在心。他经过研究,发现密苏里州的法律禁止“代位求偿权”和“偿还请求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赔付后不得代被保险人之位向责任方追偿;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公司赔付后又在别处获得赔偿的,也不用偿还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的费用。于是,他向州法院起诉考文垂公司,要求退还6592.24美元。
让我们捋捋思路:
密苏里州的法律不允许保险公司拥有“代位求偿权”和“偿还请求权”,然而联邦政府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这两项权利,并且背后还有联邦法律FEHBA的支持(其§8902(m)(1)条规定,在依据该法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凡与保险范围与福利的性质、提供或幅度相关(relateto)的条款,均超越并优先于各州或地方颁布的与健康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那么问题来了:州大,还是联邦大?该听谁的呢?
3. 州大还是联邦大?
初审法院觉得这不算个事儿,联邦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当然联邦大,于是直接通过简易程序(即无需陪审员判定事实的程序)做出判决,支持被告考文垂公司的主张,也就是内维尔斯不应得到双重赔付。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然而,当案子上诉到密苏里州的最高法院时,情况发生了逆转。州最高法院认为州法更大,于是推翻了原审判决,根据州法,考文垂公司无权向内维尔斯讨回那笔钱。于是,考文垂公司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考文垂公司运气蛮好,因为就在提起上诉申请的过程中,人事管理局颁布了有关“偿还请求权”和“代位求偿权”的新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依据FEHBA合同所取得的“偿还请求权”和“代位求偿权”属于第8902(m)(1)条的调整范围。于是联邦最高法院授予了调卷令,撤销了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求其根据新颁布的规定重审此案。
然而密苏里州最高法院不为之所屈,仍然坚持此前的判决,认为第8902(m)(1)条有多种看似合理的解释,国会想让联邦法律的规定优先于州法的立法目的不够明确,因此采纳了“推定联邦立法不优先”原则(presumption against preemption,即除非国会在立法时做出明确、清晰的规定,否则推定州所拥有的历史性政治权力不能被联邦法律所取代),认为联邦法律规定没有优先效力。同时,州最高法院的多数法官还认为第8902(m)(1)条违反了联邦宪法中的“最高条款”(Supremacy Clause)。
SupremacyClause是联邦宪法中的一个冲突法条款,规定联邦宪法、联邦制定法以及国际条约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均不得违反;若联邦法与州法之间发生冲突,必须适用联邦法。因为“最高条款”规定只能将优先效力赋予联邦法律,而第8902(m)(1)条将优先效力赋予了合同条款,因此违反了联邦宪法。
问题已经上升到宪法中的最高条款了,联邦最高法院再次授予了调卷令。
4. 联邦法还是老大!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国会立法时采用了“相关”(relateto)一词,要表达的正是广义上的优先,即只要与条文所列话题有关的合同约定都应有优先效力,不应采取限缩性解释。大法官们还提出FEHBA关系到联邦雇员的健康保险计划,涉及联邦政府直接且深刻的利益,长久以来就属于联邦政府的权限范围,不受各州干涉。同时,“偿还请求权”和“代位求偿权”也关系到联邦政府的重大经济利益。(敲黑板: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啊!)据人事管理局估计,仅2014年私人保险公司就依据该两种请求权大约追回了一亿两千六百万的款项,收回的款项充作保费,为联邦政府减轻了经济负担。
至于第8902(m)(1)条是否违反了宪法的“最高条款”,最高法院认为,排除州法适用的是第8902(m)(1)条本身,而非合同条款。许多其他的联邦成文法在规定联邦法律有优先效力时也是以这种方式,即先规定一个广泛的优先权,后将具体优先事项留给合同条款约定,《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和《联邦仲裁法》即是两例。虽然国会对该条的表述可能与其他优先条款表述有所不同,但法律并没有要求国会要遵照某一特定语言公式,而且该条非常明确地表示了联邦法优先适用的立法目的。因而,第8902(m)(1)条并没有违反宪法的“最高条款”。也就是说,联邦法律完胜密苏里州的法律!
5. 案件结果
联邦最高法院再次推翻密苏里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并要求其遵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重审。这一回,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怕是不能再固执己见了,而本案的原告内维尔斯也不能把六千多美元追回了。
说实话,被撞伤后的医药费已经由保险公司赔付了,也就可以了,过失侵权法的主旨也就是赔偿损失——总不能把意外横祸变为飞来横财吧。
主编: 高凌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