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7日讯原告成小争、付艳超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被告宰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日前在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2008年10月28日,被告宰长军驾驶三轮汽车(在中国人保财险投有交强险)与被害人付玉山相撞,造成付玉山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宰长军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修武县人民法院调解,二原告又与被告宰长军达成协议,其余损失死亡赔偿金由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向中国人保财险申请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被告中国人保财险辩称,中国人保财险不是事故责任人,未对受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所以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宰长军驾驶证过期未验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保险公司还表示,二原告提起的诉讼系重复起诉。
法院审查认为,宰长军在事故发生前已具有C4车型的驾驶证,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通管理部门还以原证为基础给被告宰长军换领了新的C3驾驶证,所以宰长军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调解下达成协议之后,被告宰长军未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而是在部分履行后与原告达成协议由原告向保险公司理赔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重复诉讼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中国人保财险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97089.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