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赵市伟 戴延伟
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不料遭遇意外猝死,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12月26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当事人家属关于其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60多岁的胡某在一家咨询公司工作。2016年7月,该公司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及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其中意外身故保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胡某为被保险人之一。两个月后,胡某回老家许昌探亲,与骑友一起骑自行车同行至河南省方城县境内时突然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列明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事发后,胡某的妻子刘某及女儿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胡某因意外身故的保险金,该公司随后出具《理赔决定书》,以无足够证据证明被保险人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刘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所在的公司为其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胡某生前持有该保险的卡式凭证,本凭证具有该保险合同的表现功能,证明合同已发生效力,且能够证明意外身故保额每人10万元。因此,各相关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权利、承担保险义务。胡某的死亡推断为猝死,因猝死系死亡现象而非死亡原因,故不能排除胡某的死亡与意外伤害性事件或者其他意外有关,应属意外身故。刘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胡某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因保险公司未在开庭审理中进行举证,关于胡某身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等辩解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