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夏季,雨水增多,暴雨天气更不少见。暴雨天给司机们出行带来的影响,除了雨天路滑、视线受阻,易发生交通事故外,发动机进水也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发生理赔争议。近日,镜湖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发动机进水引发的理赔案。
据镜湖区法院法官助理桂亚运介绍,本案中,当事人叶某为其购买的车辆在芜湖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2016年7月3日,叶某驾车途经南陵县318国道附近时,因暴雨导致车辆熄火、损坏,后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而保险公司认为叶某主张的大部分损失为车辆发动机进水维修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坏,还应投保附加险即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因叶某未投保该附加险,对于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该条款第十条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究竟暴雨天导致发动机进水该不该赔?当事人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各执一词,发生争议,最终对簿公堂。
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条款关于“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内容系“免责格式条款”,对该条款内容的理解有分歧,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叶某驾车在大暴雨的天气状况下行驶,车辆虽属于涉水行驶,但涉水行驶是由于暴雨所致,与车辆在天气情况良好下操作失误或故意涉水行驶情况不同。通常情况下,不能要求暴雨情况下所有行驶车辆立即全部停止行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系暴雨天气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了发动机损坏。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的免责事由中,不应包括本案所涉的因暴雨天气涉水行驶造成的发动机进水损坏情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叶某保险赔偿金37万余元。案件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此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为爱车选购保险时,应询问该车险的各项条款,尤其是一些基本条款,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免责条款,看车辆发生哪些情况保险公司免赔,例如车辆涉水,发动机进水是否赔付等,根据询问所掌握的信息,优先选择对自己更加有利的保险公司、保险险种,从而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发生。
(来源: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