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的王某在保险公司组织的体检合格后,投保了一款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诊断出左乳浸润性癌,住院治疗花费61149.19元。保险公司却以王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并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7月31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王某保险金61149.19元及利息。
2016年2月,王某在许昌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健康尊享医疗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王某,年度给付限额为50万元,终身给付限额为300万元,交费方式为每年,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合同还约定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殊门诊医疗金的责任;未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在保险期限届满日前保险公司未收到王某停止继续投保的书面申请的,将为王某自动办理续保手续。王某依约缴纳了保费937元。
2016年10月,王某因左乳结节入住河南省人民医院,被确诊为左乳浸润性癌。后王某住院治疗,共计花费住院医疗费97578.37元,王某通过新农合报销医疗费36429.18元,实际缴纳医疗费61149.19元。王某于2016年12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却以王某故意隐瞒了其因左乳纤维腺瘤在许昌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并解除该保险合同。另查明,王某投保前在保险公司的组织下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符合投保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下发的《保险合同解约函》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理由是王某投保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王某投保前在保险公司的组织下进行了体检,故该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并支付利息。